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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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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2022-11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4日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 13 2022-11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已经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保护水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

  • 13 2022-11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

  • 13 2022-11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07年3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第三

  • 13 202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内河

  • 13 202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

  • 01 2023-0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柳兆福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二

  • 31 2023-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

  • 29 2023-01

    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是否适用交强险条例答复)

    保监厅函〔2008〕345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12-05保监厅函[2008]345号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你院2008年11月18日公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来函所咨询问题函复如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以上意见,供参考。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拒赔、保险拒赔、安徽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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