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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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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2022-11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01-2914:35:33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  裁判要点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原告荣宝英诉称:被告王阳驾驶轿车与其发生刮擦,致其受伤。

  • 13 2022-11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3-11-1600:39:00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裁判要点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 10 2022-12

    公报案例:程CY诉张T、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基本案情:原告:程CY,女,34岁,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张T,男,31岁,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XX

  • 12 2022-12

    公报案例:范MS等诉淮安DX分公司淮阴区DX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  裁判摘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范MS。原告:纪MH。原告:何SG。原告:范XQ。被告:淮安DX分公司淮阴区DX局袁集乡DX分局。被告:淮安DX分公司淮阴区DX局。法定代表人:朱XX,该局局长。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王XX,该站站长。原告范MS、纪MH、何SG、范XQ因与被告

  • 13 2022-12

    公报案例: GC县民政局诉王CS、吕F、TA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  裁判摘要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示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基本案情:原告:江苏省GC县民政局,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淳溪镇北漪路。法定代表人:张XX,该

  • 14 2022-12

    公报案例: 葛YF诉SQ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RM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RM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  裁判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原告:葛YF。被告:S

  • 15 2022-12

    公报案例:季YZ等诉RM海安支公司、穆GJ、徐J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总:119期)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生命是不能用价值来计算的。故对上述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不能简单的依据户籍登记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

  • 16 2022-12

    公报案例:江宁县东山镇FY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GS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1期  裁判摘要对来往车辆进行收费的高速公路管理处与来往车辆形成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未尽到与之相对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过往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损失范围内对过往车辆进行赔偿;如果事故的原因是第三人导致的,在第三人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过往车辆可以以违约为由要求收费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后,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南京机场GS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蒋XX,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江宁县东山镇FY

  • 17 2022-12

    公报案例:刘L诉汪WJ、朱KR、TA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总第185期)  裁判摘要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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