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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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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2022-11

    王某某诉RS保险公司CZ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  裁判摘要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既不符合医疗规律,也违背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身病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而不必受保险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男,52岁,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被告:RS保险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负责人:李学标,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RS保险公司淮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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