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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是否适用交强险条例答复)

发布时间:2023-01-29阅读数:232

保监厅函〔2008〕34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12-05    

    保监厅函[2008]345号

    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你院2008年11月18日公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来函所咨询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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