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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23阅读数:1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2018年8月《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实践中还存在对《通知》认识不一致、工作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现就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根据工作实际,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可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待其通过资质认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二、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开展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业务所需的检测实验室需要申请资质认定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三、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受理资质认定。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推动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报司法部审核后,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
  (一)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3年以上;
  (三)至少涵盖5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四)近3年持续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且年均业务量较多;
  (五)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中,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六)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取得省级或者国家级资质认定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四、司法鉴定机构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在以其设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换发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时,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许可程序。

  五、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给予技术支持。
  执行指导意见中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联系人: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袁昌振,010-6515267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黎玉娥,010-82262701;
  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秘书处,方建新,021-52353025。
  附件:1.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推荐表
  2.申请省级资质认定推荐表

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附件2

  注1:尚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填写拟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
  注2: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填写拟申请鉴定人的信息
  注3: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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